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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以法制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维护安全的原则,加快建立全省范围内信贷征信机构、联合征信机构及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逐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业信用系统和联合征信体系建设。坚持以信贷征信体系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加快推进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行业信用建设。深入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强化责任考核,建立长效机制,大力推进联合征信体系建设。积极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做好行业信用数据库建设与全省联合信用数据库建设的共享,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支持。

  三、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引导信用信息产品进入市场,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我省信用环境。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统筹协调,省政府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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