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节界定:包含国税机关征收、稽查、纳税评估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欠税。
四、核查方法
欠税核查以国税机关已经掌握的数据为基础,以调查核实为保证,以调查核实后的数字为准,通过《欠税核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反映核查结果。《核查表》采用全市统一的格式、统一项目分类和代码、统一数据处理标准和采集软件、上报格式。
(一)市局根据省局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核查表》表式,具体表式见附件1。
(二)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税收会计账簿、欠税台账等档案资料,分欠税的纳税人逐户填写《核查表》。对国税机关不掌握的《核查表》中的指标,应向纳税人调查了解后填写。
(三)填写《核查表》时,应按欠税发生的时间顺序,分欠缴原因、欠缴项目按年汇总填列。对同一年度和同一项目不同原因造成的欠税要分其原因分别填列。1993年年底前发生的欠税汇总填列在“1993年”,2001年发生的欠税分为“2001年1-4月”、“2001年5-12月”两个时间段分别填列,其余年度发生的欠税按实际发生年度填写。
(四)填写《核查表》时,基层主管国税机关要与纳税人核对,必要时可深入到欠税的纳税人了解情况、核对数据、分析原因,确保项目完整、数据准确、内容真实。欠税数据核实后,《核查表》由欠税人盖章、核查人签字、负责核查的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确认,作为录入统一软件的依据并按征管档案资料保管。
(五)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各自的实际征管范围负责欠税核查工作。对同一欠税人,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所管税种分别实施核查。对1994年税制改革时已取消税种的欠税,欠税人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原则上由欠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核查,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只由地方税务局一方管理并且欠税人欠税资料由地方税务局掌握的,由欠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核查,有关的国家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如果欠税人欠税资料由国家税务局掌握的,由掌握欠税人欠税资料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核查,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对关停企业和非正常户等类纳税人无法核对的欠税,由负责核查的国家税务局根据所管税种及掌握的欠税资料填制《核查表》。
(六)各区、县(市)国税机关应使用统一下发的欠税核查软件采集、汇总、上报核查数据,欠税核查软件在(FTP/市局发布/计会处/欠说核查软件)/目录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