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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7]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的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组织协调,保障药品安全。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药品监管工作。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经国务院同意,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时间延长到2007年年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62号)部署,进一步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务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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