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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矿山救护队伍实行统一规划利用与服务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矿山救护队伍实行统一规划利用与服务的通知
(粤安监〔2007〕4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矿山救护队:

  国家高度重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先后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进一步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方共同支持的安全生产应急保障投入机制;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合力。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保障投入长效机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的相关规定,现就全省矿山救护队伍实行统一规划与服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韶关市浈江区矿山救护队、梅州市矿山救护队、清远市矿山救护队是经省局认定的具备三级矿山救护队资质,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分区管理的原则,从2007年1月1日起,三家矿山救护队的服务范围为:韶关市浈江区矿山救护队负责韶关、广州、中山、珠海、江门、东莞、佛山、云浮、阳江等九市及所有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梅州市矿山救护队负责梅州、深圳、惠州、河源、揭阳、潮州、汕头、汕尾等八市;清远市矿山救护队负责清远、肇庆、茂名、湛江等四市。

  二、矿山企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与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为持续保持取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发证条件,从2007年1月1日起,除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企业外,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必须逐年分别与三个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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