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4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7]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载客汽车每辆每年税额标准为:大型客车540元;中型客车450元;小型客车360元;微型客车240元;
(二)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每年80元;
(三) 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四)船舶每年具体适用税额为: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第四条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时免征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