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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市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按照《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按学历层次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
  认真落实好国家、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愿到我市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省级财政代为偿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代为偿还。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要优先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从2007年起,每次拿出20%左右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公务员时,每年拿出2/3左右的职位,专门面向参加实施“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经我市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招录。
  (二)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人事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方面提供服务。
  (四)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及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五)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各类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对志愿到我市乡镇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户口和档案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在毕业所在学校,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收服务费。服务期满后,鼓励志愿服务者扎根基层,服务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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