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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执委会综合协调办公室关于2007年世界夏季特殊奥运会使用产品质量警示的通知

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执委会综合协调办公室关于2007年世界夏季特殊奥运会使用产品质量警示的通知
(2007特奥执办[2007]45号)


执委会各部室、各区县执委会:

  2007年世界夏季特殊奥运会即将召开,为保证特殊奥运会使用的赞助产品、纪念品、吉祥物、奖牌及各场馆修缮、安装的各类产品的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防止出现因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导致产生不良影响,特提出以下警示:

  1、凡列入本届特殊奥运会使用的赞助产品、纪念品、吉祥物、奖牌等及各场馆修缮、安装中使用的各类产品(以下简称“特奥使用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买卖、加工、租赁等合同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要有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

  2、特奥使用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说明。

  3、特奥使用产品中,凡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采购、使用上述产品时,应当查验其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4、凡列入《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特奥使用产品应当经国家认证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采购、使用上述产品,应当查验其认证证书和标志。

  5、特殊奥运会各活动场所涉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不得使用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应加强管理,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6、特奥使用产品的委托加工、购买和使用,应当选择质量信誉好的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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