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池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开展,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称为军事设施: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 池州市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池州军分区。各县(区)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县(区)人武部。有军事设施的乡(镇)成立军事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第五条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订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指导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监督、检查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督促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