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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皖政[2007]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已成立安徽省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开展培训

  普查骨干由文化、文物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并适当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参与。普查培训工作分级开展,省文物局负责培训市、县文物普查机构人员,各市、县文物部门负责培训市、县普查人员。

  三、实地开展调查
  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07年9月30日。已选择怀远县于2006年9月、黄山市于2006年12月先行开展试点。2007年10月份全省正式开展实地普查。以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调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积极运用信息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提高文物普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省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整理汇总数据
  2009年10月1日进入普查资料整理、汇总阶段,省普查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对实地调查取得的数据、资料进行整理、汇总、上报。在此基础上做好普查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结合实际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省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库建库工作,并适时向全社会公布普查成果。要加强研究,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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