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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受暴雨影响煤矿恢复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受暴雨影响煤矿恢复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7〕96号)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

  进入汛期,特别是本月16日以来,我市各地出现了强降雨天气,一些地方降雨量达390毫米,致使部分区县遭受了特别重大暴雨洪灾,一些煤矿也因为暴雨造成了泥石流、山体滑坡、淹井、冲毁房屋、道路和工业广场等灾情。暴雨洪灾过后,各地煤矿企业将陆续恢复生产。为此,特对煤矿恢复产生的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要高度重视暴雨洪灾之后煤矿企业的生产恢复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恢复生产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到各项工作任务、安全措施、隐患整改资金、隐患整改时间、隐患整改责任人明确,确保煤矿在恢复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二、精心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各单位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编制恢复矿井生产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中应有恢复通风、恢复供电、恢复运输、恢复排水系统的内容;要做好安全措施的学习贯彻工作,确保每个工作人员都领会安全措施的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恢复生产的矿井,严禁强行恢复生产,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才能恢复生产;各项安全整改工作要有专人抓,煤矿负责人要深入现场,靠前指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要安排人员督促矿井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安全。

  三、严格检查验收,不安全不准恢复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要经过检查验收方能恢复正常生产,由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的检查验收工作,重庆煤炭集团所属矿井由重庆煤炭集团(或下属矿业公司)负责。要对矿井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瓦斯监控系统及各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全面的验收,发现安全隐患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隐患整改彻底、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应给煤矿企业下发恢复生产的通知书。

  四、加强值班,做好协调和情况上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各煤矿企业要安排好恢复生产期间的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隐患整改工作的调度协调工作,随时掌握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情况。同时,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要做好矿井灾情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市经委煤炭安全生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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