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渝经煤管〔2007〕108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和《关于启用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实施网上在线打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2007年7月1日以前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鉴于我市正在实施煤矿整合工作,为保证符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112号)规定的煤矿正常生产,经研究,现将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换发分类
(一)松藻、南桐、天府、永荣、中梁山等五大矿业公司所属、不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
(二)经批准的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中明确的保留矿井。
(三)符合经批准的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和法定建设程序,新建成拟投产的矿井。
(四)符合经批准的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和法定建设程序,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且工程竣工的矿井。
(五)符合经批准的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和法定建设程序,实施煤炭资源整合且工程竣工的矿井。
二、新旧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过渡
(一)第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矿井在2007年7月31日以后不得继续使用旧版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井在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批准后两个月内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此后,不得继续使用旧版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第一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矿井在改扩建(技术改造)或资源整合工程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此后,不得继续使用旧版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煤矿整合期间,凡参与煤矿整合的矿井可继续使用旧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直至整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按前述规定颁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