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
(闽价费[2007]291号 2007年7月13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纠风办: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招生录取与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我省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办三级达标以上学校,可根据办学能力,招收适量的“择校生”。“择校生”入学后,具有该校的正式学籍。未达标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高中招生的有关规定,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各地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应以学校为单位,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且每班学生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4人。
三、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好“择校生”的录取工作。“择校生”与正常缴费生的招生程序、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应一起向社会公布,让考生一并填报志愿。招生时,应先录满正常缴费生,再录取“择校生”;“择校生”的录取,应从填报“择校生”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普通高中执行“择校生”政策后,学校不得再以自费、旁听、借读、走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正常缴费生和“择校生”以外的任何学生。
四、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级达标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18000元;
二级达标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12000元;
三级达标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9000元。
高中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五、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