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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十一五”时期西藏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7.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指标38:卫生执法监督覆盖率,城镇达到95%以上,农牧区达到70%以上。

  指标39:食品卫生合格率,城镇达到85%以上,农牧区达到65%以上。

  指标40: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城镇达到80%以上,农牧区达到50%以上。

  指标41:完成自治区、地(市)和县三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指标42: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到位率达到80%以上。

  8.藏医药工作

  指标43:县以上藏医院按照中医医院评价的有关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藏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加强内涵建设,努力向设备先进、优势与特色突出、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方向发展。县级卫生服务中心藏医科设置床位5~8张。改扩建10所县级藏医院,选择有条件的县新建10所县级藏医院。

  指标44:100%的乡(镇)卫生院拥有藏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并开展诊疗工作,50%的村拥有民间藏医或有藏西医结合的乡村医生。对70%的农牧区藏医药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技术轮训。

  指标45:组建西藏自治区藏医药研究院,力争藏医药研究院内建立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室,在自治区藏医院建成区内藏药临床药理试验基地并开展研究实验工作。在抓好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同时,建立1个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和3~5个重点专病专科。

  加强藏医药对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临床研究,并对名老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古籍医典、民间验方、单方等的搜集、整理和继承工作。

  指标46:对用量大、产量少的紧缺药材进行筛选,扩大人工栽培试种研究项目,建立药材种植试验基地,开展野外栽培试种,力争有10~15个品种取得成果。

  指标47:加强藏医药立法工作,力争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

  三、支撑“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重点卫生建设项目

  针对目前我区卫生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优化结构、合理调整卫生资源,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保持特色和“软件”、“硬件”配套建设的原则,立足现有基础、着眼未来,确定了农牧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和藏医药三大重点领域的六个重点卫生建设项目。

  项目一: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基础医疗设施工程

  总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计划投资29100万元。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危旧房改造、业务用房短缺及必要设备配置;对县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

  项目二:重点医院建设(七地(市)人民医院)

  总建筑面积7.4万平方米,计划投资9350万元。新改扩建七地(市)人民医院的业务用房和污水处理系统,配置高压氧舱以及附属设施建设。

  项目三:七地(市)妇幼保健院建设

  七地(市)妇幼保健院改扩建面积1.5万平方米,计划投资2320万元。新改扩建住院楼、门诊楼、医技楼、消毒供应室、药品仓库,污水处理以及附属设施建设。

  项目四:全区藏医院改扩建工程

  三级藏医院改扩建总建筑面积7.8万平方米以及附属设施,计划投资10715万元。主要新建察隅、亚东等10所县藏医院,改扩建自治区、六地区和10所县藏医院。

  项目五:全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计划投资9570万元。自治区和五地(市)优生优育服务设施,新建自治区传染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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