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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意见

  (二)严明纪律、依法惩戒。正确实施《条例》,必须严明行政纪律,严惩违纪违法行为。按照《通知》精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内容,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与《条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惩戒工作力度,坚决查处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纪律的各类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谋取私利的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保证政令畅通。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人员做出处理。
  (三)督促检查、整体推进。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学习贯彻《条例》中好的经验和作法要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大力推广,对学习贯彻《条例》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学习贯彻《条例》中的不当做法要及时纠正,杜绝形式主义。同时,要按照《条例》加强对已经作出的处分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处分决定没有落实的,要督促尽快落实;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严肃处理。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查和落实工作。2007年底前,自治区监察厅、人事厅将派出联合检查组,对全区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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