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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意见
(藏政办发[2007]6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学习贯彻《条例》的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通知》的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学习贯彻《条例》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学习贯彻好《条例》,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依法开展行政惩戒工作,有效预防违纪违法现象;对于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促进公务员队伍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对于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推动我区实现科学发展,促进我区实现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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