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上级审核公示阶段(2007年4月)。4月上旬,经市政府审定后,市联席会议上报全市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清理意见,由省联席会议对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待省政府批准后,对保留的项目将向社会公布,没有公布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5月上旬)。各地各部门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新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项目报批程序。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开发区、站前区于5月10日前,向市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送清理工作总结。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要把握清理原则。清理工作要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凡是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是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在填写自查情况登记表中说明具体理由。通过清理,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度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清理工作责任重、时间紧。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市级各部门要起带头和表率作用,既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认真清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又要围绕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研究落实具体清理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要通过正常程序及时向上级报告,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理工作。
(三)要明确清理重点。重点清理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会员单位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要强化监督检查。市联席会议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推进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坚决纠正和查处清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市联席会议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清理工作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