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按照监督法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七个方面内容,切实加强对市本级预算和决算的审查监督,促进预算管理规范合理、科学透明。加强对部门预算和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将市本级部门预算审查范围扩大到30个部门。强化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把审查批准决算与审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结合起来,逐步实现重点支出的法定增长,合理安排使用超收收入,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依法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整充实备案审查工作力量,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备案审查定期通报制度,维护法制统一。
落实监督公开原则。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听取的专项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代表和群众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皖发〔2005〕14号、池发〔2006〕12号文件精神,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继续实行议案、重点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领衔跟踪督办制度,将议案、重点建议的领办督办领导、主办单位和办理结果向媒体公布,促进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
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继续开展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联系走访人大代表和接待人大代表日活动;建立健全向人大代表通报重要情况制度,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积极利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保持同市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
认真组织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重视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履职水平;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活动,扩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度;加强对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活动,推动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认真贯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法律法规有关人事任免工作的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继续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供职报告和任后颁发任命书制度,严格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