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高标准部分,地方具体分担办法按省另行规定执行。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地方承担部分的具体分担办法按省另行规定执行;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解决,市财政对贵池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四、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各地及各相关部门要抓住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历史机遇,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名单另发),具体负责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稳妥地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市、县(区)两级政府要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和安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一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中小学预算制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预算。要以学校为预算单位,村小(教学点)统一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校统一编制,由教育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中小学各项收支都要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二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和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有效使用和完整保值。三要健全监督机制。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学校收费、经费管理及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专款专用。要督促中小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督导,从2007年起,要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落实情况作为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