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解决,市财政对贵池区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县、区、管委会承担。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7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我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解决,市财政对贵池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从2007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全市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贷款利息由项目县(区)偿还,贷款本金从2008年起分配给各县(区)的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对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集中改造完成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当地政府另行解决。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六)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暂不纳入保障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