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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培育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实施意见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培育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实施意见
(池政办〔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全民创业行动”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培育农民创业带头人的意见》(皖政办〔2006〕4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扶持培育农民创业带头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
  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加工业、流通业和劳务输出等方面大力培育发展农民创业带头人,使其成为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骨干力量。“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培育50名市级农民创业带头人,各县区、乡镇也要扶持和培育一定数量的农民创业带头人。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农民创业带头人达到农户总数的3%左右。

  二、落实责任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帮助农民创业带头人解决创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工商部门要在农民创业带头人领办农民科技企业、成立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简化各类办证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创业培训方面给予扶持,为失地农民提供再就业指导等服务。
  (三)气象部门要在农事气象、市场预测、公益预警等方面为农民创业带头人提供服务。
  (四)农业部门要帮助农民创业带头人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市、县(区)两级财政要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三、突出重点
  坚持以鼓励、引导、服务为主,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他们自主创业、带头致富、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发展生产、致富农民、繁荣农村经济的排头兵。
  (一)在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中,重点指导农民创业带头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进行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工与流通,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二)在实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中,重点扶持农民创业带头人中的养殖大户申报大型沼气项目,带动周边农户进行规模化生产养殖,大力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
  (三)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重点扶持和培育由农民创业带头人创办的有一定规模、有带动能力、有发展前景的经济实体,使他们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创业带头人发展粮油棉茶等优势农产品加工,实施品牌认证,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和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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