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池政办秘〔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站前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大力推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力地保障了机关高效协调运转,但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突出表现为:将应报送市政府的事项,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上行文签发人不符合要求;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以请示行文的用报告行文或报告中夹带请示或需要答复办理等事项;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的格式不符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7号),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报送公文
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明确要求报送市政府的情况报告,不得送市政府办公室。各部门不得以办公室的名义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部门管理的单位及市属企业、行业协会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
二、规范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不得将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的,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属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的,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三、规范报送上行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应由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请示”应一文一事,必须按照要求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报送份数应满10份,且不得多头分送,更不得越级行文;“报告”不得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