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2005-200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粤安办〔20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2005-2006年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粤安〔2007〕1号)要求,我办制定了《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2005-200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评分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认真总结2005-2006年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及早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2005-200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考核评分标准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2005-200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考核评分标准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督促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5年、2006年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标准。
一、考核对象
对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评分标准
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2005-2006年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为5部份组成,满分100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50分)
1、绝对指标(35分)
(1)工矿商贸企业控制考核指标(每年均为10分,取2年得分平均数为考核得分):未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全年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得10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的,按下列标准扣分,扣完即止:全年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总数大于100人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2分;全年控制指标总数为50-99人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1.5分;全年控制指标总数为20-49人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1分;全年控制指标总数为19人以下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