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2005-2006年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2005-2006年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粤安〔2007〕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规定,省政府将于2007年3月中旬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2005-2006年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按粤府办〔2005〕10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是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遏制重特大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具体评分标准由省安委办另行下发。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当然责任人。

  二、考核方法

  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省安委办具体负责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应根据粤府办〔2005〕10号文规定及2005年、2006年与省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进行自评,撰写述职报告,并于2007年2月3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

  在各市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省安委办按规定组成考核组,对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于考核结束1个月内向省政府上报考核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迎接考核的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省考核组做好各项考核工作。考核组要以对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对被考核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细致地按照考核程序进行考核;要认真听取被考核人员的述职报告,周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单独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要严格核对相关的指标数据,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根据考核内容全面考核,并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打分。参与考核的人员要廉洁奉公,遵守考核纪律,不得随意公布考核的具体分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