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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我区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为培训普查人员,开展试点工作,落实经费。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单位,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和资料整理工作。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对普查资料进行汇总、建立数据库和报告成果。

  四、文物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我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西藏自治区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自治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负责人员,积极配合和支持文物普查工作。各地(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设立本级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文物普查的经费

  根据《通知》精神,从2008年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的原则,文物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文物普查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本着节约的原则,管好、用好普查经费。

  六、文物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各级文物普查机构要按照自治区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实地调查和普查信息的填报工作,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未经自治区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和资料。

  七、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努力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在我区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普查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在资金、设备、人员等方面为文物普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普查机构要精心组织、精细谋划,要组建业务精通、政治素质高、工作勤奋的普查队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介要积极配合文物普查机构,通过各种手段、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等,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号召全体公民提供有价值的文物线索,以促进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使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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