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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藏政发[2007]4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如期完成我区文物普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4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组织开展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我区文物是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着全区各族人民的勤劳智慧,是各民族劳动生活和历史发展演进的重要历史见证,也是我区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文物普查作为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对待,从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文物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文物普查,是全区各级政府掌握文物资源的藏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家底情况,准确判断文物的保护形势,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政策和规划的基础性工作;是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培养文物专业人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意识的重要手段;是巩固文物大区地位、构建和谐西藏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文物普查,有利于有效发掘、合理利用文化资源,充分发挥文物自身优势,宣传展示丰富的文化内涵,增强民族自豪感,增进民族凝聚力,更好地发挥文物在我区实施“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文物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按照《通知》要求,我区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对全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普查。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历史建筑、碑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数量和保存情况为重点,做好调查登记、拍照、测绘等资料登记、填报以及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评估工作。同时,对原已普查并登记的文物进行复查核实,调查了解其文物本体的保存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三、文物普查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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