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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给布达拉宫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给布达拉宫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藏政发[2007]4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长期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公安机关的具体指导下,布达拉宫公安消防大队全体官兵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力弘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团结、特别能战斗”的老西藏精神,按照“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消防部队的神圣使命和职责,取得了世界文化遗产布达拉宫23年未发生一起火灾的显著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学习典型,发扬榜样作用,激励和调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给布达拉宫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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