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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各地级以上市2005-200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各地级以上市2005-200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安办〔2007〕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及《关于开展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2005-2006年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粤安〔2007〕1号)要求,我办定于3月20日-30日组织对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现将考核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准备。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2005-2006年度履职情况的考核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考核对象
  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在2005年至2006年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消防工作的领导,任职时间为2005年元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其间工作变动或分工调整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考核接任者。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号)及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2005-2006年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粤安[20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评分标准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粤安办[2007]9号)的规定为准。
  三、考核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方式
  省安委会组成7个考核小组,组长分别由省监察厅、人事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和省总工会副厅级领导担任,成员从省直有关单位和有关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中抽调;每个小组负责对3个市进行考核,各小组必须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天之内写出考核情况报告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组织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厅、监察厅、总工会根据各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综合研究后形成最终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向全省通报。具体分组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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