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省里建立由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农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生委、省审计厅等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全面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对重大问题亲自过问,管理到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切实负起责任。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县市区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市区党委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加强工作指导。乡镇党委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乡镇本级和村级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
在党委领导下,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体系,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要选好配强乡镇纪委领导班子,乡镇纪委书记要用主要的精力抓纪检监察工作。乡镇纪委要加挂监察室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有条件的村级党组织要设立纪检委员。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
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评议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措施不力,甚至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
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定期检查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于任务落实、成效突出的,要予以通报表彰;对于不抓不管、考核不合格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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