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2006年度检查、考核、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淮办发〔2006〕92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减轻基层负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2006年度检查、考核、评比、表彰活动(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如下:
一、先行申报。2006年,市直部门对县(区)和基层单位开展的检查活动,必须在12月20日前分别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党委部门向市委办公室申报,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承办部门、范围和方式、开展时间和结果的运用等,并提供相关的检查依据,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请有关领导审定。
二、统一组织。凡经批准的检查活动,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提前告知,联合检查,安排有关县(区)、市直部门集中时间接待,其他时间一律不予接待检查事宜。
三、资源共享。市直部门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后,所有检查数据实行资源共享,不得就同一内容重复检查。
四、严肃纪律。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软建办要加大对检查活动的督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市直部门在市区进行检查时,参加检查人员一律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参加检查人员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故意刁难被检查单位,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