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二)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四)考试结束后在收卷及密封试卷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职而漏收试卷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导游考试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三条 因导游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省旅游局导考办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导游考试的资格,并责成设区市旅游局对考点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省旅游局导考办处理。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