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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十一)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省级再担保机构,负责对省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建立再担保体系,提高担保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四、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机制
  (十二)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互利合作,合理确定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并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共同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十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放大倍数一般控制在5-10倍以内。具体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经委和银行监管部门备案。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协商,决定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或本金担保方式。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
  (十六)由省经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参与,成立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省经委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十七)由省经委负责,建立担保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开发担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业务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担保行业运行情况的即时监控。建立担保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系统披露担保行业相关信息。
  (十八)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是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协会要在省经委指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及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情况统计、技术规范制订、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工作。担保协会要组织制订行业自律规范,组织担保行业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协作,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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