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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设立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五)在我省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到省经委、省财政厅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报送机构运行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设立跨省区经营和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执行,由省经委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配套服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投资业务;管理咨询服务等。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存贷款金融业务。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原则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资本金充足、风险控制好、操作规范、业绩好的担保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运作各类政府担保资金,按照规定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开展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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