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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关于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

  四、加强和改进党对新时期基层工会工作的领导,形成党政工齐抓共建的工作氛围

  各级党委要结合党工共建工作,把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和完善定期研究基层工会工作制度。市、县(区)委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工会1-2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包括基层工会建设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与工会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基层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基层工会解决实际问题。

  各乡(镇、街道)、社区、基层事业单位应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工会主席,乡(镇、街道)应配备一名专职工会干部。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都应建立工会组织,由分管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同时配备一名中层正职任专职工会副主席。按照工会协管干部的规定,基层单位党委在选配基层工会领导干部时要邀请上一级工会参与考察,充分听取上一级工会的意见,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任期内的工会负责人,必须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各级党委要把基层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和使用纳入干部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负有指导和服务的职责,要为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基层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注重对基层工会工作的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实际,提出具体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做到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上级工会应建立对基层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基层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民主制度等,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当前要重视加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定期进行换届选举。要实行会务公开制度,工会委员会和工会领导人每年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基层工会的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必须公开并接受会员监督,保证会员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由会员群众评价工会工作、工会领导人制度,按照会员和职工的意愿开展工会活动并通过创建模范基层工会、会员建家评家等活动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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