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规范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是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保证,是基层工会开展工作的前提。各级党委要切实把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工作目标任务,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促党建,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共同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工会组织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组建方式,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组织网络,夯实工会工作的组织基础。规范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发展工会会员。基层工会要适应企业用工方式的变化,采取工地建会、市场建会、楼宇建会、社区建会、企业联合建会等多种形式,把大量分散就业、灵活就业的职工组织起来。当前要重点解决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入会、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入会、流动分散的农民工入会的问题,把不同类型企业、不同就业方式的职工广泛组织到工会中来,力争通过1-2年的时间使全市基层工会组织的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达到95%以上。
(二)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业的一年内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立工会独立的经费帐户,确保基层工会独立使用工会经费。
(三)选好配强工会主席。要坚持党管干部、上级工会协管和尊重会员意愿有机统一的原则,选好配强工会主席。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四)保障基层工会和工会干部的合法地位及权益。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明确工会主席是法人代表。基层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上级工会要加大对基层工会干部协管力度,落实好工会干部的待遇。县以上地方工会要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要建立上级工会保护基层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基层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基层工会经费、财产和用人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