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城市民族工作
随着流动人口增多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民族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探索城市民族工作的有效办法,在加强服务和管理上下功夫,积极帮助解决户口登记、子女就学、卫生医疗、计划生育、经营场所、房屋租赁、法律援助等困难和问题。对流动经商的少数民族经营户,相关部门要文明执法,适当减免有关收费,给予优惠照顾。要妥善安置少数民族下岗职工,适当提高城镇少数民族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费发放标准。大力推进民族工作进社区,丰富社区民族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少数民族群众为社区建设作贡献。
四、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将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作为各级党校课程和农村党员冬训内容。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等院校和中小学要认真落实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要求。各级干部和各族群众都要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积极开展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定期表彰模范集体和个人。
要重视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的整体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办好民族小学,优先改善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对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学生优先实行“两免一补”或免费教育。把少数民族群众的医疗救助纳入各地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扶持少数民族定点医院。重视发展民族体育运动,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体质。
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扶持清真网点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清真饮食企业。合理规划少数民族的殡葬墓地,并提供殡葬服务管理。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满足少数民族信教群众过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
五、依法维护民族领域的稳定
要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宣传、新闻出版、文化、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新闻出版从业人员民族政策、法规、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公开发表涉及民族问题的文章、文艺作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须经统战及民族工作部门审查同意,防止出现损害民族感情、损害宗教信仰、损害民族团结的问题。要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同时,要切实防止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群体的一般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处理涉及民族问题和少数民族群众的事件时,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