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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
(淮发〔2006〕52号 2006年10月13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苏发〔2005〕32号),切实做好我市民族工作,促进全市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时期我市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我市是少数民族散居地区,有47个少数民族,人口1.61万。加强民族团结,加快发展民族事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对于我市构建和谐淮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认真做好农村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和城市民族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创业人才,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掌握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围绕民族工作任务,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工作,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全市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二、加大少数民族村(组)扶贫开发力度

  我市有3个民族村和10个民族组,这些村(组)大多经济相对薄弱,散居的少数民族群众也较为贫困,脱贫致富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党委、政府在实施“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要高度重视加快少数民族村(组)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等条件优先,政策适度倾斜。教育、科技、交通、水利、农林、文化、卫生等部门在安排各类项目时,要优先安排民族村(组)。有关县(区)要帮助他们制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拓宽增收致富渠道。要加快民族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要加大对少数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落实资金、税收、信贷、规费等方面的优惠或减免政策。各级财政要设立少数民族扶贫专项资金,国家和省下拨资金要确保足额到位。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村(组)的挂钩帮扶,从项目、资金、科技、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多种途径,参与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小额扶贫贷款要优先考虑发放给少数民族贫困户。在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对少数民族低保对象要体现优先、优待。到2010年,少数民族人均收入水平要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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