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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引导发展民营林业担保机构。金融部门要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力度,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试点,对林农发展生产给予必要的小额贷款支持。保险部门应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提高林农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当地政府应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法律法规,适当提高城市居民以资代劳费的征收标准,由林业部门代为组织造林。
  (四)推进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改革。要按照全面实施分类经营改革的要求,建立符合生态建设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对生态公益型林场和承担优新品种繁育、种质资源保护的国有苗圃,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重新核编,并妥善安置好富余人员。核编后,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切实解决好林场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将国有林场承担的学校、医院等社会性职能逐步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商品经营型林场和未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苗圃,应从事业单位分离,实行企业管理,自主经营,政府按照基础产业给予扶持。
  (五)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依托基层林业站组建林业服务中心,为广大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林业法律政策、林产品交易价格和供求信息、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信息和交易平台、林业科技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引导林农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采取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组建新的林业经营实体,提高抗御灾害、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与林农建立“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模式,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扶持、培养林农自发组建种苗花卉、笋竹、林产品加工营销等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加强互助合作、自律管理、依法维权。引导农民建立民间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鼓励各地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农民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
  (六)理顺林区投入机制。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林区的交通、通信、电力、饮水等问题,提高政府投入标准,减少林农自筹资金和配套部分。2010年之前,全省所有林区建制村实现通路、通电、通电话。在自然条件恶劣的山区采取生态移民、组织劳务培训输出、学龄儿童“9+2”教育等措施,逐步解决林区贫困问题。将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森工采育场、苗圃等林业基层单位建设统一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其公路建设纳入通乡、通畅、通达工程,外部电源引入纳入农网改造工程,努力改善文化、教育、卫生条件。2010年之前,实现所有国有林场、森工采育场的场部、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管理机关办公区通油路、通电、通电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全省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社保范围。无田、少田林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遭受自然灾害和生活困难的国有林场(含代管乡村)、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森工采育场、苗圃的职工,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给予救灾救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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