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严格执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尽快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以各级森林资源调查技术队伍为基础,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资格认证。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交易中心或者要素市场,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要防止林权炒作,避免林农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
  (四)保障收益。产权明晰后,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取消所有违法违规的木竹收费项目。规范增值税、所得税的征收。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木竹产品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委托林业部门代征木竹流通领域的增值税、所得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按木竹经销数量定额计征增值税、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经营以及从事木竹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这些免税的经营加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否则按全额征收所得税。对中幼林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的3年以内的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
  三、相关配套改革
  (一)建立新型的行政管理体制。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廉洁高效”的要求,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从注重微观管理向注重宏观调控转变,从注重行政审批向注重市场监管转变,创建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整合执法力量,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保障,构建公正公平的执法体系。组建林业仲裁机构,及时处理林业承包经营、森林资源流转等方面的各种合同纠纷。
  (二)增加对林业的财政支持。从2007年开始,育林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林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基层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的改革要与农村综合改革同步进行,严格区分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林业部门过去遗留的债权债务,相关部门要摸清底数,按照有关政策逐步解决。对财政困难的重点林区县市区,省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基层林业机构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逐年增加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管理等支出,构建森林生态安全体系。积极争取中央增加我省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并根据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进度,逐步将已经界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结合扶贫和农村实行低保等有关政策,对林区无田、少田贫困林农(人均水田面积0.3亩以下的)进行补助,切实解决林区无田、少田林农生活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