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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继续履行;对手续不完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终止合同。
  与国有林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
  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和林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国有林场的商品林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林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内部职工竞标承包,或吸引社会法人、自然人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式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或者向社会公开转让。
  产权明晰后,要及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把山林权属落实到权益人,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原有山林权属证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
  (二)放活经营。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要求,改进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确保经营主体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在非林地上所造的用材林,保证采伐指标,即报即批;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按其经营方案采伐,保证采伐指标;经营规模达到5000亩的个人或者单位,可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经营方案保证采伐指标;竹林采伐由经营者按生产技术要求提出采伐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保证采伐指标;胸径10厘米以下中幼林抚育间伐材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
  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手续。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三)规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国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国家资产流失。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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