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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管理,妥善解决。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防止因林权纠纷处理不当等原因影响林区社会稳定。
  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整体推进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要以调动广大林农的营林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目标,整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集体林权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农户,在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承包期限为30~70年。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户主所有,允许继承。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对目前仍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也可采取“分山不分林”或者“分股不分山”的形式将权益明晰到农户。对于过去无偿平调村组集体山林组建的乡村集体林场,可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原来村组,也可采取“还山不还林”或者“还股不还山”的形式,保持乡村集体林场的稳定。将集体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和森林分配到户的,集体因经营该山林形成的债务,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可按山林面积或股份,将债务分解到林权权益人,也可用现有林木折价抵偿债务,但抵偿额不得超过现有林木价值。村级基层组织资金困难的,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山林,由村委会民主经营管理,以保障村级公益事业和基层组织运转的经费需要。不管采取哪种经营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的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对于采取“分山不分林”或者“分股不分山”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将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流转出去的,要将流转收益分配给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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