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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湘发〔2007〕15号 2007年6月14日)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林业“三定”),实施九大林业重点工程,全省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仍有部分集体山林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调动社会投资者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搞活、林农增收、林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经营者的经营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掘林地资源、劳动力资源、物种资源和林产品市场的潜力,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稳定的林业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和有效的林业管理服务体系,全面理顺林业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三)基本原则。增量、增收、增效和保护生态原则。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林农收入的增加,有利于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权益平等原则。集体林地、林木和森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林权落实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允许多种形式并存,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权益。
  尊重农民意愿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事,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严禁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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