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是否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
(8)是否提取安全费用;
(9)是否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0)是否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工程项目“三同时”是否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排查、监控和整改;
(12)是否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对重特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13)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4) 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5) 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6) 是否在危险因素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7) 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
3、各地级以上市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以警示世人。
五、活动方式
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市特点,因地制宜,采取由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支队)直接执法检查或者与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大队)联合执法方式开展活动。执法警示活动要注重新闻宣传,扩大警示效果。
六、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级以上市要把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警示”活动作为安全生产月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该活动开展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2、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活动要紧紧围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题,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力求达到“查处一个违法企业,整治一片区域”的良好效果。
3、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在“安全生产执法警示”活动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4、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活动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的活动要进行认真总结。各地级以上市的活动总结及《2007年“安全生产执法警示”活动检查汇总表》于6月23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报省局执法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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