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两个《意见》的各项要求,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外,都要如实公开。对应公开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规范流程,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要坚持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相结合,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要坚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与进程相一致,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公开职权目录,规范职权运行流程,完善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和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健全配套制度,提高水平,增强实效,使政务公开成为全市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互动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2006年,全面推行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重点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在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实现全面覆盖,在此基础上形成较为完善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工作机制、配套制度和监督保障体系,建立规范中介机构办事、流程、收费和准入的相关制度;2007年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管理逐步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认证体系。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推进。基本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电子化,政务公开的层次和水平全面提升。
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不断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乡镇要继续贯彻《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精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县级行政机关要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积极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医院及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