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粤安监〔2007〕2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及中央驻粤企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9日由国务院493号令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领会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全面、系统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体制、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划分了事故等级,同时还规定了违反
《条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在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制形式日趋多元化以及部分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新形势下,
《条例》必将对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依法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