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安监〔2007〕284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质量,建立全省完整准确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做好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按照《广东省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的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在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如实申报或补充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广东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试行)》(粤安监〔2006〕422号)的要求,对前段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纸质资料和信息数据,认真做好核实确认:一是对经辨识确认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予以登记建档和备案;二是对填报信息数据不全面、不准确的,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补充资料;三是对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进行核销。
二、规范信息系统操作行为
各地要安排熟悉业务的人员,按照省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政府版)的要求,规范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信息化操作行为,尤其是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在系统中逐个进行“审批同意”登记操作,认真完成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信息化操作全过程,确保系统数据信息的准确可靠。
已建立本地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的市,可在本地系统完成相关操作后,统一上传更新数据。
三、核查工作要求
1、继续抓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实操演练培训工作。尚未完成辖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实操演练培训工作的市,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完成实操演练工作任务。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要做好资料交接和接任者的培训等工作,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作。
2、督促、指导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现场核查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重大危险源现场核查工作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检查属地重大危险源的核查情况,凡未进行核查审批的,要深入重大危险源现场,对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信息数据进行核实,并在信息系统中审批确认;已核查确认的,要督促企业根据重大危险源参数变化情况及时申报更新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