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用地报批过程中,不再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六、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涉及已批准农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的拆迁工作由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并对补偿费足额兑现。
七、为保证工业用地出让顺利实施,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书面联系单会签的形式征求投资、环保等部门的意见。投资、环保等部门在接到联系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作同意。
八、规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1.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报请省国土资源厅会省有关部门确定;
2.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3.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市、县国土资源网等媒体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十一、加大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力度。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对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土地闲置标准、附属设施占地比例、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或隐性浪费现象发生。同时,严格实行工业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市区的工业用地项目用地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或委托相关分局组织实施,各县的工业用地项目验收工作,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