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包括,产业准入条件、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注册资金到位、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等。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应当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的结果确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和《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16号)等规定办理,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施单位依据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持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工业用地挂牌申请;
2.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出让计划、城市规划、投资、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对经省政府已批准土地征收、农地转用(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和个人对已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意向的,可以向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实施单位提交出让预申请并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具体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通知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参加。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承诺的价格;
5.土地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确认书签定后15日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竞得人在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取得城市规划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出让金后,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
7.竞得人在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项目竣工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