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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淮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淮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淮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淮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

  为进一步推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供地政策。自《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16号)文件发布并实施之日起,全市除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作为遗留问题的工业用地外,其他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管,严禁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和供地价格等。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规定的禁止类工业项目,一律不得供地;对限制类用地,要从严控制并按规定报批。

  二、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投资、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在江苏土地市场网和市、县(区)国土资源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会同本级投资、城市规划、工商、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工业用地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拟订出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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