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103号)


清河、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保障商品住房市场有效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价格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协调,切实解决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度的主要矛盾

  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前一阶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影响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度的主要因素进一步调查梳理,针对每一个项目逐一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方案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招商、谁协调”的原则。影响项目进度的主要因素由政府部门造成的,应由政府部门负责解决,同时由项目招商的部门和单位帮助协调,禁止“一招了事”,要继续做好帮办工作。涉及综合性复杂问题,开发企业自身不能解决的,应由项目招商的部门和单位积极协调解决,并可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影响项目进度的主要因素是由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项目招商的部门和单位督促并帮助企业加快解决,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同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管理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搞好服务,并加强事后的督促、检查、指导。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进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发改、财政、地税、人行、银监、物价等部门是推动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程,扩大市场供应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和协作,通过对项目立项、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价格标准、税收征管、市场监管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大商品住房市场有效供应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土地监管,对新增开发用地,要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明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抓紧工程建设,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尽快转化为市场有效供应。对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要督促以净地出让项目加快拆迁、交地进度,要加大清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尽快投入住宅开发建设。对没有明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的项目,要采取补签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对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