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
(淮政办发〔200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农村公路(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在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有效改善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农业的生产环境和农民的生活环境,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基本建立符合淮安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二、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根据《
公路法》、《
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市级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县(区)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应委托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养护工作,不再另设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拟订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要创新养护管理工作机制,加快培育养护市场,通过招标、承包等方式,实现公路养护市场化运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水平,降低国家行政开支。